泱泱“钉子”何时休
在很多工程建设开工前,首先要做的工作那就是征地拆迁,这就涉及了一些人的直接利益,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那就是“钉子户”就是象钉子一样扎在那里,谁也拆不了,动不得。于是电视上网络上经常会看到一些超级的“钉子户”有的站在前进中的施工车辆前视死如归,有的站在要拆除的楼房上誓与楼房共存亡,还有的就是将施工人员暴打一顿,等等等等,这些我不知道在国外是不是也有,至少在新闻中没有看到过,如果真的没有,或者说是很少有,那咱们有或者说是只有咱们有,那是不是也可以叫做是中国特色?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钉子户”原因就复杂了。是我们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我认为不是,政府要搞一条公路、铁路或者要开发一个项目,其论证的时间和酝酿时间都不是一年两年的,甚至会更长,于是各种各样的宣传也是不停的在各种各样的媒体中出现,其意义当然也是一二三四让每一个看到的人都觉得应该。就好象如今热炒的房地产,广告打的满天飞,小区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备,绘出的蓝图让每个需要房子的人都知道是个什么样子,其实你到现场一看,还是一片荒地,什么也没有,就等着你
首付款来实现梦想呢。所以啊,工程建设的伟大意义在开工前不说是家喻户晓,起码是都知道是怎么回事的,应该说宣传是不成问题的。
那是因为我们的工程项目不合理?损害了老百姓的长远利益?国家或者是地方政府要搞一项工程,当然也是为了拉动经济,或者是为展示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供硬件支持,其可行
应该是经得起推敲而且应该是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的,否则国家也不可能批准,毕竟专家也不是闭门造车,肯定是经过充分的考虑,对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利益、环保的要求等等那都是要有好处,而且也要充分的依据的。这就说明什么?说明说明的合理与否是不存在问题的,对老百姓的生活来说也应该是有好处的。
究其根本,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群众素质与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不相匹配。工程建设的意义大家都明白的很,如果说是要做一个污染企业,恐怕给再多的钱老百姓也不答应,大家也知道工程对自己有很大的益处,但更知道这是一块儿“肥
”自己的房子,自己使用的地,就是自己谈条件的资本,说不准就可以一夜暴富。时间拖的越久,其价值就会越高,如果说一间本来只值几百元的房子,如果拖一天就会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值,换了你,你愿不愿意做“钉子户”?而且政府拿咱没办法,村里又不敢得罪咱,更何况村里也想得点好处呢。第一次搞征地拆迁的时候或许很好说话,等第二次就有了丰富的经验了,知道如何去争,如何去找赚钱的理由,就如渝(重庆)怀(怀化)铁路建设中,一个施工车辆轧死了一只老鼠那就得赔上60元,因为老鼠是吃了湖南老乡家的粮食长大的。这事儿,放到“钉子户”吉尼斯纪录里恐怕都无人能破,总不至于拍死一只蚊子也得赔钱吧,且不说是品质问题,起码素质是不高的,极少数人几乎沦为无赖。还有一些地痞
氓等等,村里不敢管,派出所是管的烦,进去出来无数次,他们拉帮结派,横行乡里,这种人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那真的是祸害。
其二、政府赔偿标准存在问题。虽然说土地是国家的,但我们的农民市民还是有使用权的不是?既然说是三十年五十年不变,那就得要按照人家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能你说赔多少就赔多少,你说每平米房价360,但市场的房价它不是啊,既然你拆了人家的房子,那你总得让人家能够买上跟原来差不多的房子吧,如果利益和损失不对等,那恐怕光靠思想工作是难以服众的。不仅如此,一年内开工的两个项目,可能还会从同一家的同一块地通过,因为投资的原因,征地标准不一样,这恐怕也是自找麻烦,为什么不能在一年内对所有的征地价格作统一要求呢,价格的制定征求过老百姓的意见么?如果说只是为了省钱,只是因为土地是国有的想收回就收回,那就有悖于人民是主人这句话了。
其三、施工单位在征地过程的不规范操作问题。政府把政策定了,工程工期定了,征地款划拨了,剩下的事就施工单位的了,工期的压力将直接导致资金的压力,对施工单位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而“钉子户”别的没有,就是时间富裕,对他们来说,时间也是金钱,今天你不答应他的条件,明天还会涨价。于是,到处求人的施工单位只能私下里妥协,答应“钉子户”的要求,以求得时间和和平的施工环境,但也正因为如此,纵容了他们姑息了他们,使得这种风气愈演愈烈,不可收拾,甚至这样一些“钉子户”以承揽工程为条件介入施工从而引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这样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其四是最基层的组织工作力度问题。乡村两级班子在这项工作中是不是真的按照政策办事,是不是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如果说本来就没有从思想上确立工作宗旨,甚至也在想着如何去吃上两口肥
,和那些“钉子户”暗唱双簧,充当保护伞,那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形象,更加会恶化这种现象。
既然找到原因,那就应该可以找到
治的方法。宣传当然还是首要的,这里的宣传,不仅仅是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还要加大案例宣传,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不能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而纵容一些本来就使社会不和谐的现象明目张胆的存在,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并不矛盾。要加大对无理取闹影响施工并造成损失或影响很坏的责任人责任村责任乡镇的惩处力度,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动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不顾大局的行为,要真正把这项工作与县乡村班子的政绩考核挂钩,不走过场。
政府在进行工程建设赔偿的时候必须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补偿标准涉及到拆迁户的直接利益,既然你毁了人家赖以生存的地,那你就按照真正受到的损失去赔偿,既然把人家的房子拆了,那你就要按照实际造房需要的钱款去补偿,这也是天经地义的,没什么好讲。做一间房子既然需要5000元,你硬是要给3000元甚至是2000元,就是因为你说了算,这恐怕总是说不过去的,钱不够攒够了再动工,但不能降低征地成本而提前上马,如果说原因真的只是因为如此,那“钉子户”应该就成了人民利益的代表在了英雄了。
建设和谐社会当然也要建设法治社会,做到依法办事,建立制度,订立纪律,奖惩到位,政府切实考虑老百姓切身利益,老百姓也要提高素质,顾全大局,施工单位也不能只图一时的进度而
了规矩,自己受损失不说,还弄
了秩序。最好是什么时候政府能够提前把这些问题解决好,地征好钱付到位以后再开工,可能这些“钉子户”也就失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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