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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找熟人
   最近,我身边的一件事再次起“找人”这个话题。事情的大概是:一辆车有几次违章,大约有一年未处理,前几天车主因检车,才接受处理,等他一看罚款和滞纳金便傻了眼,罚款到是不多有几百元,而滞纳金却有几千元,二者合起来就要近万元。他一看这么大的数额,决定找找人,看看能不能免掉或免掉一部分。他找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头头,结果把滞纳金全免了,只了几百元的罚款,这个结果着实让他兴奋。

 对违章者进行经济或行为处罚是法律的规定,能起来教育的目的,可以有效扼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罚没款,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上缴国库。但是,有些事实并非如此,截这部分款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了一些单位或个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成就了其说罚谁就罚谁,说不罚谁就不罚谁的特权。对被罚者来说,找个人就能免或少罚款,何乐而不为呢?即便是搭个人情,也就是请顿饭、送送礼就能摆平了。这种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对违者来讲,能助长其再次违反的胆量,并能形成“有事,找人就能事事的”心理,久而久之他就会天不怕、地不怕,就会慢慢演变成社会的素净;其次,对实施处罚的人来讲,就会出现畏难思想,从而挫伤他的工作积极;最后,对某些人(指有说话权的人)来讲,就会滋生腐败。

 找人,在社会上容易形成相互利用的裙带关系,会助长腐败之风。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的一块绊脚石,也是当今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必须下大力度进行清理。但是,要想完全除这种现象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和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必须树立长期的能打硬仗的思想,同时,应采到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约束和扼制。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改变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  m.NiuDun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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