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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说的是在四年多以前,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就快要退居第二线的时候,将有望接班的副局张陈振华杀死,本在一审和二审都是判死刑的,可是,最高法院却因为罪犯自首的原因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后来,广东省高院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宣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这里,我想把这个案件回放一下,然后谈谈自己的想法。

 宣雄在遂溪县委组织部于2006年12月30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说副局长陈振华很快就要升为正局长了,并且会做得比自己更好,于是,他的心里感觉很不舒服,接着,他就有了杀害陈振华的恶念了,他马上行动起来,首先就买了一把扳手钳,目的是寻找机会杀掉陈振华。终于,有天机会来了,在2007年1月3上午9时许,宣雄见当值的陈振华经过其办公室,又见当天办公室人很少,宣雄就取出一把裁纸刀及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藏于袋内,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而当时,陈正在看电脑,没有注意宣雄的动向,宣雄一边说话一边靠近陈振华,接着,从身上拿出早已经准备好了的扳手钳朝陈振华的头部和面部猛击,导致其不能动弹,接着,他还不罢休,还要拿出裁纸刀将他的双手血管割断,确定陈振华死亡了,他才把门关好,骑着摩托车逃回家中,就在当天,在他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在一审和二审都认定宣雄犯罪动机恶劣,杀人手法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都很严重,虽然自首了,但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且该案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宣雄是有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所以,以这为宣雄说话企图对其从轻处罚也是徒劳和说不过去的,可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以宣雄自首为理由要裁定不核准并且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他死刑的裁决呢?难道就因为他是当了大官,他是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呀,官大一级就死人,当官的犯法为什么要从轻判罚?说是他自首了就要轻判,太让我失望了,以前还说,王子犯法和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里成了一句空话了,这样的判罚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某些人在心中把人就分了三六九几个等级,贫民老百姓如果犯了和宣雄这样的法,只怕早就判死罪了,而像宣雄这样的心狠手辣的罪犯就即使犯了罪也有人为这种人翻案改判,我知道为他辩护的律师一定很厉害,厉害到可以不顾及广大有正义感的群众的力量,宁可冒着得罪正义的群众的风险也要包庇袒护宣雄,我感觉非常气愤,这样颠倒黑白的律师都做了些什么呀?那些为宣雄提供保护伞的官员们的正义感没有了,羞感全没有了,这些无之人的行为完全是用恶****了法律,亵渎了法律的威严,这些人在心里崇拜的就是钱和权,就是可以呼风唤雨的感觉,那些包庇宣雄的人一定是被钱收买了才包庇宣雄,才出卖人格出卖良心出卖自己的灵魂。要知道,包庇罪犯宽恕罪犯,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而水既能载舟也能覆舟,不要低估了人民的力量,不要呼悠广大善良的民众。如果这样当官的罪犯自首了就可以从轻处罚,那么,某个当官的人想杀一个人就无所顾忌了,反正为了达到除掉那个人又让自己不受什么处罚也有办法了,一杀了那人,就马上自首,大家想象一下这样子只会让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了,自首不是万能的,不是死刑的挡箭牌,像宣雄这样犯罪手段这么残忍的高官自首了也不能从轻处罚啊!像他这样犯罪动机那么恶劣的人从轻处罚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啊!何况他自首的目的是恶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了,他是个当官的啊,当官的自首了就可以免死了吗?我感觉对这个案子还说什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居然成了一个极大的讽刺了。  M.nIUduN 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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